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恒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81民初2123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请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328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