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6681号 原告:深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丹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深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深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