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1885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女,系***之女。
被告:莫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莫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