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3863号
原告:江苏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84元,由原告江苏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江苏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189259元。反诉费31790元,由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