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6540号
原告:珠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珠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珠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