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6609号
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