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902民初247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