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902民初247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