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3民初23号
原告:***,女,汉族,19XX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隆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2024年4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880.24元(***已预交21880.24元、退回10940.12元),减半收取计10940.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