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13民初6138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辉区某,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经营者:阮某,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
被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市爱辉区某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2025年10月22日,牡丹江市爱辉区春雷设备工程租赁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爱辉区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爱辉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牡丹江市爱辉区某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