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81民初70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坡乡海家坪村长口河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5栋1单元1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904988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43953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洛车乡张家坪村7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5********。
第三人:万源市大竹镇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庙坡乡海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万源市大竹镇营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