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启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第十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2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启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第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陕西启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第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长城第十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长城集团)、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启恒公司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启恒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工西安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受托人***在《退还保证金协议书》及两份《协议书》上均签字、盖章的行为已经使申请人相信黑龙江西安建工公司作出的的担保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除外规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公司与总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及相应责任承担的司法裁判观点,结合本案即使认定案涉西安建工公司作出的担保行为无效,也应结合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令黑龙江建工根据其过错范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申请人在起诉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将保证金利息调整减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按照年利息10%判定计算保证金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四、一审法院驳回申请人关于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请求撤销西安市未央区(2022)陕0112民初284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六项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3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改判为:(1)被申请人中航长城第十公司按照申请人一审诉请的利息标准支付保证金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申请人中航长城第十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000元(3)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对中航长城第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中航长城第十公司、中航长城集团、黑龙江建工、***、***、***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黑龙江建工是否应对中航长城第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原审酌情按照年利息10%判定计算保证金利息、驳回其支付律师代理费请求是否正确。 一、关于黑龙江建工是否应对中航长城第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经查,案涉《退还保证金协议》《协议书》,均加盖黑龙江建工西安分公司的印章,但黑龙江建工西安分公司为黑龙江建工的分支机构,未经黑龙江建工授权,不能对外进行担保。启恒公司未提交黑龙江建工相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不能证明黑龙江建工对其西安分公司关于案涉担保进行授权,亦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对相关授权进行审查。启恒公司主张在2017年8月5日至2019年7月18日长达三年间,黑龙江建工没有对其西安分公司未获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即对外提供担保责任及时进行制止,对案涉担保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黑龙江建工对签订担保协议知情并存在过错。原审判决黑龙江建工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启恒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启恒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酌情按照年利率10%计算保证金利息、驳回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经查,黑龙江建工在一审时抗辩称启恒公司主张的保证金利息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调整后以年利率10%计算利息与法不悖。2017年8月5日签订的《退还保证金协议》、2018年8月14日及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均是对相同事项进行约定,故应以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该《协议书》中未约定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启恒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启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