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前旗上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966号 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和兴园小区8号楼4**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旗上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上海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前旗上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08.04元,减半收取38704.02元,由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