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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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966号
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和兴园小区8号楼4**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旗上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上海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前旗上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08.04元,减半收取38704.02元,由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