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

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8民初2527号 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龙桥社区7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102国道北。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