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1954号
申请人: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信达(唐山)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