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2989号之一
原告: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保全费266元,合计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