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2989号
申请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7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7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