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4226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和一站,住所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莫特格乡。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本院在执行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和一站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4226诉前调确4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80645.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206元。
执行中:一、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24年10月15日、11月25日、2025年1月20日、2月21日、3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4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2024年10月15日,本院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4年10月15日,本院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
2024年10月15日,本院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4年10月16日,本院依据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0645.5元,实际控制金额0.05元;依据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305.9元。
2025年2月17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在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待支付工程款600000元,该公司回复与被执行人***无合同关系,且不存在债权债务往来。
2025年2月28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在湖北恒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待支付工程款689851.5元,因工程款未到账,该公司已冻结该笔应收未到账工程款。
2025年3月21日,本院将执行到位案款11364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和一站。
2025年3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5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名单措施。
三、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已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