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4226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赛尔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关于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422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予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案款计1309851.1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49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4年10月25日起分别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于2024年10月28日来我院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4.本院在2024年10月31日在和布克赛尔县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保险信息记录,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无保险信息记录。2024年10月31日,本院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4年11月6日,本院委托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长安牌汽车予以查封(轮候),因该机动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6.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4年12月4日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45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1307399.10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15499元未能执行到位。 8.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