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3民初2526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昊11座5楼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华海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