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民初324号
原告:广西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柳州市福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广场2栋1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654403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69号水晶印象商厦510-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998780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民政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05007617054L。
负责人:**。
原告广西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元(原告广西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广西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