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206执1687号
柳州市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22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货款利息21242.14元、受理费188元及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交纳了21668.14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认可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