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1民初814号之一
原告:梧州恒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三龙大道86号第26幢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KDX1U7G。
法定代表人:龚泳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成,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69号水晶印象商厦510-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99878000。
法定代表人:巫昱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梧州恒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恒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恒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恒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原告已预交并减半收取),由原告梧州恒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