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304民初2193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东川区神雨工程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白云街68号金水花园二期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K7YHX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川区神雨工程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东川区神雨工程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川区神雨工程队、***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