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云南涂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304民初1437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涂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同乐街道龙园一期69-7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HPW2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公司)与被告云南涂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图装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棵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图装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棵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涂图装饰公司立即向三棵树公司支付货款419034.45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对上述货款和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涂图装饰公司系三棵树公司经销商,在指定区域销售“三棵树”工程漆类涂料产品。后因经营需要,涂图装饰公司向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发货,双方签订《授信协议》一份,赊销额度500000元,最迟还款日为当年12月25日,逾期还款的按月利率1.8%计算资金占用费。***作为担保人,对赊销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之后,三棵树公司依约发货,货物已由涂图装饰公司全部签收。2021年1月4日,双方经对账结算,确认涂图装饰公司尚欠三棵树公司货款419034.45元。三棵树公司多次要求涂图装饰公司偿还货款,涂图装饰公司拒不偿还,担保人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涂图装饰公司、***未做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涂图装饰公司系三棵树公司经销商,在指定区域销售“三棵树”工程漆类涂料产品。后因经营需要,涂图装饰公司向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发货,双方签订《授信协议》一份,赊销额度500000元,最迟还款日为当年12月25日,逾期还款的按月利率1.8%计算资金占用费。***作为担保人,对赊销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之后,三棵树公司依约发货,货物已由涂图装饰公司全部签收。2021年1月4日,双方经对账结算,确认涂图装饰公司尚欠三棵树公司货款419034.45元。三棵树公司多次要求涂图装饰公司偿还货款,涂图装饰公司拒不偿还,担保人***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致讼。 上述事实,有三棵树公司提供的《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应收对账单》、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一份、《授信协议》一份、电子签约数据报告三份及庭审笔录为证,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涂图装饰公司向三棵树公司购买货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2021年1月5日,三棵树公司、涂图装饰公司经过对账结算,涂图装饰公司确认尚欠三棵树公司货款419034.45元。之后,三棵树公司多次要求涂图装饰公司偿还货款,涂图装饰公司拒不偿还,已构成违约,现三棵树公司要求涂图装饰公司偿还货款419034.4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在《授信协议》中约定“单笔使用最长为115天,当年12月25日前必须全部归还;逾期后按月利率1.8%计算资金占用费”。三棵树公司请求涂图装饰公司支付货款419034.45元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在授信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名,自愿为涂图装饰公司的赊销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三棵树公司请求***对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予以支持。涂图装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南涂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419034.45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对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4412元,由云南涂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