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304民初2664号 申请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幢××#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渝(2016)渝中区不动产证明第0XX2(保全价值以52万元为限)。申请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59419****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幢××#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渝(2016)渝中区不动产证明第0XX2(保全价值以5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