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304民初1438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九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达州红星国际广场项目一期商业C区第2-1栋第1层第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8KFUX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棵树公司)与被告四川九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个新材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三棵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个新材料公司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三棵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川九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四川三棵树公司支付货款409827.36元及该款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2.依法判令***对上述货款和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九个新材料公司系四川三棵树公司的经销商,负责在指定区域销售“三棵树”工程漆类产品。后因经营需要,九个新材料公司向四川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发货,双方签订《授信协议》,约定赊销额度为70万元,约定最迟还款日为2020年12月25日,超过约定还款日的,按月利率1.8%计算资金占用费。***为担保人,对九个新材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协议签订后,四川三棵树公司依约发货,九个新材料公司于2020年11月前收到四川三棵树公司的货物。经双方对账结算,九个新材料公司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409827.36元。四川三棵树公司多次催讨,九个新材料公司拒不归还货款,***也拒绝承担责任。
九个新材料公司、***未作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四川三棵树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编号为DCDS20200825-05017《授信协议》、2020年12月2日《应收对账单》、2021年7月5日《应收对账单》、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电子签约数据报告》三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九个新材料公司与四川三棵树公司因经销工程漆产品需要与四川三棵树公司签订《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一份,约定四川三棵树公司授权九个新材料公司在指定范围内作为“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的经销商销售“三棵树”相关产品品类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经销期限、供货价格、付款方式、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等。因经营需要,九个新材料公司向四川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发货,与四川三棵树公司签订《授信协议》一份,约定授信额度为70万元,约定第四个月的第25日为约定还款日,当年12月25日前必须全部归还,约定还款日前还款免息,逾期后按月利率1.8%计算资金占用费。***作为担保人在《授信协议》上签字确认,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五年,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之后,九个新材料公司在四川三棵树公司的平台赊销报货,四川三棵树公司依约发货。2020年12月2日,四川三棵树公司出具《应收对账单》一份,九个新材料公司确认其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共计472982.76元。之后,九个新材料公司偿还了部分货款。2021年7月5日,四川三棵树公司出具《应收对账单》一份,九个新材料公司确认其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共计409827.36元。货款到期后,经催讨,九个新材料公司未偿还货款,***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致诉讼。
本院认为,九个新材料公司与四川三棵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三棵树工程漆产品,双方构成合法的货物买卖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虽四川三棵树公司提供的《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授信协议》、《应收对账单》上加盖的是电子签约专用章,但四川三棵树公司提供各一份《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予以证明双方有约定签订《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授信协议》、《应收对账单》真实有效。因三份《电子签约数据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出具,验证程序合法,验证结果客观真实有效,可以证实本案的《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授信协议》、《应收对账单》系由九个新材料公司盖章确认,真实合法有效。九个新材料公司在《应收对账单》中确认其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共409827.36元,同时,双方在《授信协议》中有约定2020年12月25日前必须全部归还,约定还款日前还款免息,逾期后按月利率1.8%计算资金占用费。故四川三棵树公司诉讼请求九个新材料公司支付货款409827.36元及该款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系自愿作为担保人在《授信协议》中签字确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应对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九个新材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九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409827.36元及该款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对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8670元,减半收取计4335元,由四川九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注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