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304民初2221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地产业园区羊横四号35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棵树公司)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三棵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三棵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向四川三棵树公司偿还货款190400.17元及该款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2、判决*****向四川三棵树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20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四川三棵树公司与达州鑫美宇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鑫美公司”)签订《四川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一份,约定:1、四川三棵树公司授权达州鑫美公司作为“三棵树”建筑涂料类产品的经销商在指定范围内向工程客户销售“三棵树”建筑涂料类产品;2、经销期限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3、供货价格以四川三棵树公司的销售平台的价格为准;4、达州鑫美公司认可在四川三棵树公司业务协同系统上所进行的项目报备、订单提交、款项核对等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5、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还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后因经营需要,达州鑫美公司与四川三棵树公司签订《授信协议》,达州鑫美公司申请赊销额度30万元,2020年9月25日前可循环使用该额度,第四个月的25日为约定还款日,当年2020年12月25日前必须全部归还,若逾期未还清,按月1.8%计息。若因逾期还款导致诉讼的,达州鑫美公司应承担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在《授信协议》上签字,同意对达州鑫美公司拖欠四川三棵树公司的赊销款、资金占用利息及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五年。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即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四川三棵树公司根据达州鑫美公司订单陆续发货,双方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9月4日和2020年12月2日进行对账,确认最后订单时间是2020年7月份,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达州鑫美公司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190400.17元。根据《授信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约定,前述货款的还款日为2020年11月25日,逾期还款的按月1.8%计息,前述货款本息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达州鑫美公司仍拖欠前述货款并于2020年11月26日工商登记注销,*****作为担保人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四川三棵树公司与达州鑫美公司签订《四川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一份,约定:1、四川三棵树公司授权达州鑫美公司作为“三棵树”建筑涂料类产品的经销商在指定范围内向工程客户销售“三棵树”建筑涂料类产品;2、经销期限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3、供货价格以四川三棵树公司的销售平台的价格为准;4、达州鑫美公司认可在四川三棵树公司业务协同系统上所进行的项目报备、订单提交、款项核对等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5、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还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后因经营需要,达州鑫美公司与四川三棵树公司签订《授信协议》,达州鑫美公司申请赊销额度30万元,2020年9月25日前可循环使用该额度,第四个月的25日为约定还款日,当年2020年12月25日前必须全部归还,若逾期未还清,按月1.8%计息。若因逾期还款导致诉讼的,达州鑫美公司应承担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在《授信协议》上签字,同意对达州鑫美公司拖欠四川三棵树公司的赊销款、资金占用利息及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五年。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即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四川三棵树公司根据达州鑫美公司订单陆续发货,双方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9月4日和2020年12月2日进行对账,确认最后订单时间是2020年7月份,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达州鑫美公司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190400.17元。但还款期限届满,经四川三棵树公司多次催讨,达州鑫美公司、*****均未还款,且达州鑫美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工商登记注销。致讼争。 另查明,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催讨货款提起诉讼,委托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支付律师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四川三棵树公司提供的达州鑫美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四川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授信协议》、《达州鑫美宇杰商贸有限公司应收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四川三棵树公司与达州鑫美公司双方签订《四川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达州鑫美公司向四川三棵树公司赊销“三棵树”建筑涂料类产品,之后双方进行对账并签订《应收对账单》一份,确认达州鑫美公司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190400.17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经双方对账确认,达州鑫美公司尚结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190400.17元未还并于2020年11月26日工商登记注销,已构成违约。*****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拖欠的货款及利息以及律师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现四川三棵树公司主张*****支付货款190400.17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及律师费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90400.17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797元,减半收取计239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