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304民初2664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号35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凯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60号4-1#2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NWB8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棵树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凯客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三棵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凯客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三棵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重庆凯客公司向四川三棵树公司偿还货款498109.12元及该款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1.2%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2、判决重庆凯客公司向四川三棵树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3000元。3、判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决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均由重庆凯客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四川三棵树公司与重庆凯客公司签订《三棵树装修漆产品经销合同》并约定:1、四川三棵树公司授权重庆凯客公司作为“三棵树”装修料类产品的经销商;2、经销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3、供货价格以四川三棵树公司的销售平台的价格为准;4、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还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后因经营需要,重庆凯客公司与四川三棵树公司签订两份《授信协议》,约定重庆凯客公司共向四川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额度50万元,订单生成后的次月5日为约定还款日,应在2021年12月25日前还清当年全部赊销欠款,若逾期未还清,按月1.2%计算资金占用费。若因逾期还款导致诉讼的,重庆凯客公司应承担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对重庆凯客公司拖欠四川三棵树公司的赊销款、资金占用利息及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五年。协议签订后,四川三棵树公司根据重庆凯客公司订单陆续发货。四川三棵树公司与重庆凯客公司进行对账确认,最后订单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重庆凯客公司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498109.12元。根据《授信协议》约定,重庆凯客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6日前偿还货款,逾期还款的按月1.2%计息资金占用费。但重庆凯客公司一直拖欠前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作为担保人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2022年2月17日,重庆凯客公司和***向四川三棵树公司出具《还款担保函》,确认仍拖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本金498109.12元及资金占用费,***对前述债务本息、四川三棵树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五年。且,经查,重庆凯客公司系***个人独自企业,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应对重庆凯客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四川三棵树公司多次催讨拖欠的货款,重庆凯客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四川三棵树公司的合法权益。
重庆凯客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重庆凯客公司系***个人独自企业。四川三棵树公司与重庆凯客公司签订《三棵树装修漆产品经销合同》并约定:1、四川三棵树公司授权重庆凯客公司作为“三棵树”装修料类产品的经销商;2、经销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3、供货价格以四川三棵树公司的销售平台的价格为准;4、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还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后因经营需要,重庆凯客公司与四川三棵树公司签订两份《授信协议》,约定重庆凯客公司共向四川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额度50万元,订单生成后的次月5日为约定还款日,应在2021年12月25日前还清当年全部赊销欠款,若逾期未还清,按月1.2%计算资金占用费。若因逾期还款导致诉讼的,重庆凯客公司应承担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对重庆凯客公司拖欠四川三棵树公司的赊销款、资金占用利息及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五年。协议签订后,四川三棵树公司根据重庆凯客公司订单陆续发货。四川三棵树公司与重庆凯客公司进行对账确认,最后订单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截止至2021年12月10日重庆凯客公司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498109.12元。根据《授信协议》约定,重庆凯客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6日前偿还货款,逾期还款的按月1.2%计息资金占用费。但重庆凯客公司一直拖欠前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作为担保人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2022年2月17日,重庆凯客公司和***向四川三棵树公司出具《还款担保函》,确认仍拖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本金498109.12元及资金占用费,***对前述债务本息、四川三棵树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五年。后经四川三棵树公司多次催讨,重庆凯客公司、***、***、***均未还款。致讼争。
另查明,四川三棵树公司为催讨货款提起诉讼,委托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支付律师费3000元。
再查明,根据四川三棵树公司的申请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5XXXXXXX00021)作为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闽0304民初2664号民事裁定:查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幢××#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渝(2016)渝中区不动产证明第00XXXXXX2(保全价值以5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120元。
以上事实,有四川三棵树公司提供的重庆凯客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三棵树装修漆产品经销合同》一份、《授信协议》二份、《应收对账单》、《还款担保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险费发票、保全费发票各一张、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四份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四川三棵树公司与重庆凯客公司双方签订《三棵树装修漆产品经销合同》,四川三棵树公司授权重庆凯客公司作为“三棵树”装修料类产品的经销商,之后双方进行对账并签订《应收对账单》一份,确认重庆凯客公司尚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498109.12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经双方对账确认,重庆凯客公司尚结欠四川三棵树公司货款498109.12元未还,已构成违约。现四川三棵树公司主张重庆凯客公司支付货款498109.12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及律师费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四川三棵树公司主张重庆凯客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因该费用并非必要的支出费用且双方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作为重庆凯客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理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拖欠的货款及利息以及律师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凯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凯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498109.12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重庆凯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三、***、***、***对上述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9082元,减半收取计4541元,保全费3120元,由重庆凯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