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304民初2754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正谊路(鑫众磊国际建材城)2号楼1-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61PQ129E。 经营者:***,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公司)与被告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碧尚建材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棵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碧尚建材经营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棵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向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50424.53元及该款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2.判决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向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3.判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承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一为:判决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向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36277.53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4日起至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按月1.2%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事实与理由: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碧尚建材经营部”)签订《三棵树装修漆产品经销合同》并约定:1.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四川三棵树公司授权碧尚建材经营部作为“三棵树”装修料类产品的经销商;2.经销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3.供货价格以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的销售平台的价格为准;4.碧尚建材经营部按照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报货系统、POS系统、CRM系统进行下单:5.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还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后因经营需要,碧尚建材经营部与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碧尚建材经营部向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申请赊销额度20万元,订单生成后的次月5日为约定还款日,应在2021年12月25日前还清当年全部赊销欠款,若逾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2%计算资金占用费。若因逾期还款导致诉讼的,碧尚建材经营部应承担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对碧尚建材经营部拖欠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的赊销款、资金占用利息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五年。 协议签订后,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根据碧尚建材经营部的订单,共计向碧尚建材经营部发了269335.39元货物,后碧尚建材经营部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至2022年3月15日,碧尚建材经营部尚欠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50424.53元及资金占用费1022.89元。碧尚建材经营部分别于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3日还款10000元,在扣除资金占用费后,尚欠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36277.53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4日起至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后未再偿还货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作为担保人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碧尚建材经营部、***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日,三棵树公司与碧尚建材经营部双方签订《三棵树装修漆产品经销合同》,三棵树公司授权碧尚建材经营部在重庆市黔江区指定范围内销售“三棵树”装修漆类产品,经销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约定如有纠纷由协议签署地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合同当日,碧尚建材经营部因经营需要向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发货,双方签订了《授信协议》,约定碧尚建材经营部向三棵树公司赊销货物额度20万元,赊销额度最终有效期限为2021年12月25日,2021年12月25日也是最终还款日,即在2021年12月25日前要还清当年全部赊销欠款,否则,全部按逾期款处理。客户在订单生成日至次月25日之前还款的免息,超过约定还款日还款的,则视为逾期,计息期为订单逾期日至实际还款日,利息均按月利率1.2%计息,逾期还款导致诉讼碧尚建材经营部应支付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作为担保人在授信协议上签字,同意为碧尚建材经营部上述赊销款及逾期款项产生的利息及三棵树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五年。上述协议签署后,碧尚建材经营部自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多次向三棵树公司赊销装修漆类产品共计269335.39元。2022年5月4日,三棵树公司经与碧尚建材经营部确认:截至2022年3月15日,碧尚建材经营部尚欠三棵树公司货款及利息150424.53元未支付,现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已届满,碧尚建材经营部分别于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3日各付款10000元,尚欠货款136277.53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未还,后经三棵树公司多次催讨,碧尚建材经营部、***均未还款。致讼争。 另查明,三棵树公司为催讨货款提起诉讼,委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支付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三棵树公司提供的三棵树公司、碧尚建材经营部《企业信息报告》、***身份证、《三棵树装修漆产品经销合同》、《授信协议》、催收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文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订单复印件六份、发货单复印件八份以及电子签约数据复印件二份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三棵树公司与碧尚建材经营部双方签订《三棵树装修漆产品经销合同》,碧尚建材经营部向三棵树公司购买“三棵树”装修漆类产品,2022年5月4日双方确认碧尚建材经营部尚欠三棵树公司货款150424.53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碧尚建材经营部分别于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3日各付款10000元,尚欠货款136277.53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未还,已构成违约。现三棵树公司主张碧尚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36277.5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6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律师费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拖欠的货款及利息以及律师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碧尚建材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36277.53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三、***对上述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441元,减半收取计1720.5元,由黔江区碧尚建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