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4796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3号颐源百丽C-13-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88519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不动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