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362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赵宝敏,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蕾,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郭福友,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3号颐源百丽C-13-805。
法定代表人:任庆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甄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晨泽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保定市清苑区新华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赵晶,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晨泽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晨泽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晨泽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立新
审判员 梁小军
审判员 马喜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