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9502号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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