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92民初10455号 原告: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015666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1469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