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27557号
原告:***,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沐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7号1栋5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沐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