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天津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津0319民初11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为典型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管辖权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定管辖权,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在四川省内,被上诉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只能在四川省内(四川IP**只能在四川省内观看),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四川省内,天津法院没有管辖权。三、即使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仍没有管辖权。被诉侵权行为取证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录制均位于成都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不构成侵权行为实施地。同时,涉案IPTV业务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四川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天津无法接收四川电信的IPTV信号,其也不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四、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符合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将严重损害上诉人的诉讼权利,造成程序不公。五、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其对IPTV平台的信号传输是在青羊区,本案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能够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腾讯数码天津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审法院对本院有管辖权,应驳回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的上诉。事实及理由:1.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上诉人可选择依据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确定管辖法院,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一,上诉人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四川电信IPTV”平台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犯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二,涉案作品系被上诉人重要竞争资源,上诉人通过其经营的“四川电信IPTV”平台吸引用户流量、增加用户黏性,损害了被上诉人享有的竞争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路9号,该地属于一审法院管辖案件范围。2.侵权行为的实施和损害结果均发生在网络环境中,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54号裁定中明确指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损害结果均直接发生在网络环境中,故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被上诉人住所地构成地域管辖连接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腾讯数码天津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为: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四川电信IPTV”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特赦1959》在线播放服务,侵犯腾讯数码天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该行为通过吸引用户流量、增加用户黏性,损害了腾讯数码天津公司享有的资源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结合腾讯数码天津公司诉讼主张,本案案由应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腾讯数码天津公司主张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腾讯数码天津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路9号,该地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腾讯数码天津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故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