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某某文化传媒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4民初16557号 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郑某某。 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