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22144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