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民终3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安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成安县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4)冀0424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安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安县某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安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上诉人成安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