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明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3716号 原告:冠县明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红旗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3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环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冠县明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冠县明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明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明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未交纳),由原告冠县明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