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5502号
申请人: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隆化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账户资金2701896.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130600004990024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账户资金2701896.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