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5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08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15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