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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3民初4228号 原告: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杨某,男,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