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221民初253号
申请人:***,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住该区互助东路15号4栋111室。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6903072527
申请人:***,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住该区互助东路1号3栋22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柴旦金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民爆公司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09161620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裴集村村民,住该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520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柴旦金石劳务有限公司、***、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柴旦金石劳务有限公司、***、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2年3月1日-2022年9月1日。
案件申请费19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