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民初719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
被告:北京益城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KR4F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力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正福寺19号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37400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北京力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力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益城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城鑫达公司)、北京力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农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87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金额;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原告***在找工作期间从网上结识了被告***。被告***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附近的项目需要人手,询问原告是否愿意来上班。2022年8月16日起,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附近的万橡悦府2期工地工作,其岗位为焊工。被告***系工地带班,后经原告***了解,被告***系被告益城鑫达公司员工。后经被告***指派,前往回龙观霍营龙锦苑5区项目工作。2022年9月3日下午工作时,原告***与同事抬钢管(后壁方管)时,同事未提前告知,毫无预警的情况下先放手,导致原告***左脚被砸。2022年9月4日,原告***入院治疗。被告益城鑫达公司***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医药费。后被告***亦向原告***支付2000元护理费、400元租用轮椅的费用。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出院。经诊断,原告左足酶开放骨折、左足酶趾甲床损伤、左侧胫骨下端内侧局限性骨质缺损,良性病变可能。原告***向被告***询问赔偿事宜时,***告知要与老板沟通,并向原告***提供了被告益城鑫达公司胡老板的电话。另,经原告了解,回龙观霍营龙锦苑5区项目系被告益城鑫达公司承包,项目属于被告北京力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认为,原告受雇佣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雇佣单位、分包人、发包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现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力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正福寺19号1幢1层1号。因此,原告***向贵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益城鑫达公司虽然注册地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但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办事机构在平谷区北辛庄村,且其称仅有此一处办公地,故益城鑫达公司的住所地应在北京市平谷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密云区,故密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力农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海淀区,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力农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力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