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2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定边。 上诉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