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1474号
原告:陕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3元,减半收取6772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