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2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606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302民初59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44600.3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11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79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房产、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2026年1月21日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无可执行财产。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CC××**、陕C7××**车辆车户(查封期限截止2027年3月13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将上述查询结果、案件执行情况、查封财产、查封财产期限及续封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应在上述查封、冻结到期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文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