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524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饶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法院作出的(2024)陕0524民初2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37200元及诉讼费25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本院经传唤调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欠账较大,无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表示按照执行程序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愿意等待有财产了再继续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劵、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发现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全部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无履行能力,又无法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短信方式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