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40327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某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省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某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1元,减半收取计273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