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06民初17300号 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系该司佛山分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1021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910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标准,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272456元和18620元。根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泵产品,并约定了产品型号、规格、产品质量、产品验收、付款条件及期限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的泵产品,运行正常,完全履行了原告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1021元。原告经多次催要,均遭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于庭后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支付剩余款项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根据合同第五条第5款约定“本项目水泵维修为贰年(货到工地之日贰年)在水泵无人为行为以及受其他设备无影响导致水泵损坏故障,乙方应全力配合维修及相关处理措施,如乙方以其他理由不配合处理该事件,甲方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处理,所有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支付乙方无任何理由拒绝”,经过甲方在从本项目水泵启动、消防验收及目前项目移交物业同时,原告供给被告水泵功能无法正常运行,存在质量问题,在与原告公司业务员、技术人员多次电话、微信沟通联系,直至目前无法解决水泵正常运行问题,现导致被告无法正常推进对开发商办理相关项目移交、结算办理以及供货项目的系统的正常运行,被告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有所质疑,要求原告对供货给被告水泵进行更换或维修。 经审理查明:2023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HYFS-CG-GZXHHNDXSJY-002与HYFS-CG-GZXHHNDXSJY-003的两份买卖合同(合称“案涉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供应兴胜家园项目水泵设备,合同金额分别为272456元和18620元;(交货方式)甲乙双方按合同及订购单对产品进行验收,产品到场后甲方有权对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送货单》,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质检报告、营业执照,如无法提供,乙方承担一切损失费用,及赔偿甲方损失;(付款方式)预付下单金额订金10%,剩余货款分为俩个阶段支付,货到现场30天内付至总金额的60%,剩余40%在货到现场的3个月底付清,如未按时足额付款,甲方同意乙方停止供货并追讨货款,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每日按拖欠货款总额1‰的资金占用费;货到工地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签收货物后视为检验及格),必须在送货单及订购单上加盖乙方的红章及乙方需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给甲方,收据待乙方收到货款后提供给甲方;(双方的责任及保修)乙方未按甲方订购单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或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追究经济损失,到货当日甲方必须积极组织人员卸货、堆放、验收,若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乙方负责配送及更换,若甲方对产品质量产生纠纷,以广东省某站结果为准;水泵保修期为贰年(货到工地之日起贰年),在水泵无人为行为以及受其他设备无影响导致水泵损坏故障,乙方应全力配合维修及相关处理措施,如乙方以其他理由不配合处理该事件,甲方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处理,所有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支付乙方无任何理由拒绝。 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签订金额为272456元、18620元的合同两份,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总金额的货物,被告已支付货款100055元,剩余货款191021元应立即支付,同时被告应按照一年期LPR4倍支付利息,因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应在货到3个月内付清,根据送货时间最后一期2024年1月23日往后推算3个月,利息自2024年4月24日起算。为此,其提交《合同》《送货单(两份)》《打印明细》作为证据。其中,《送货单》显示分别于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23日签署,交付货物总金额为291076元,双方均予以盖章确认。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提供货物虽不包安装但需要提供售后及设备调试服务,对合同及送货单无异议并于庭后提交了证据《南沙兴盛家园水泵故障巡查照片》《南沙兴盛家园水泵调试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发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问题无法运行时曾于2024年7、8月份通过微信群向原告业务员提出水泵的质量问题,二号水泵似乎没有运转,一号水泵没有问题,现场有台喷淋泵自启动就跳闸,之后原告去现场复核但未具体调试,最终问题没有解决。《巡查照片》显示水泵存在未启动状态电压不稳,水泵自启动约3-5秒后跳闸,控制柜直接息屏;水泵启动后跳闸压力开关压力值无法正常提升等情况;《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5月20日,“郭某”称“由于低压房一直跳闸,水泵供电还是有问题,水泵调试需要延期”,“工程系***”回“好的”;2024年6月13日,“真心换真情”称“昨晚调试应急启动柜……2号水泵感觉是没转就把变压器的那端闸刀憋跳闸了……是不是控制柜内部问题需要厂家技术人员过来现场检查一下”;2024年8月15日,“真心换真情”称“现场有台喷淋泵启动不了自启动就跳闸水泵是不转的”,“工程系***”回“或者拍个视频,我们技术看看@东方技术钟皓”。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货物尾款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分别于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23日交付货物,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已依约完成交付设备货物的义务,被告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合同约定“剩余40%在货到现场的3个月底付清,乙方应提前开具相应发票给甲方;货到工地经被告检验合格后(签收货物后视为检验及格),若被告对产品质量产生纠纷以广东省某站结果为准”,产品到场后经被告检验合格后签署《送货单》,而被告辩称其没有支付剩余款项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货物水泵无法正常运转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未申请对货物质量进行评估鉴定,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尾款理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案涉合同约定剩余40%付清期限已到期,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191021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如前述,被告在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未支付尾款确实构成违约。而案涉合同又约定水泵保修期为贰年,原告应全力配合维修及相关处理措施,如原告以其他理由不配合处理该事件,被告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处理,所有的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支付原告无任何理由拒绝。被告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保修期内要求原告配合维修而原告未能积极履行维修义务,故原告怠于履行保修义务亦存在一定的履约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其主张自送货时间2024年1月23日后3个月起算并无不当,根据合同性质,结合双方的履约情况并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调整为以191021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原告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021元; 二、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违约金(以191021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4402元,由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96元,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承担4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